阳泉煤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是由阳泉煤业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集团公司”)作为主发起人,将所属两矿一厂的经山西财物评价中心事务所出具晋资评报字(1999)第40号评价陈述,并经山西省国有财物办理局晋国资评管函字[1999]第104号文件承认的生产经营性净财物499,556,700元作为出资,依据山西省国有财物办理局晋国资企函字[1999]第106号文“关于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有关问题的批复“投入的净财物折为国有法人股324,759,200股,联合山西宏夏建筑工程有限